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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江苏省解剖学会学风建设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2025-08-15 143

各位江苏省解剖学会会员:

为推进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走深走实,强化学会对学风建设工作的责任意识,引导会员坚守学术诚信、遵守学术规范、维护学术尊严,促进学会自我规范、自我管理、自我净化,江苏省解剖学会制定了《江苏省解剖学会学风建设管理办法》,此办法已于2025813日经江苏省解剖学会第十三届理事会审议通过,现予以发布。

江苏省解剖学会

 2025813


江苏省解剖学会学风建设管理办法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制定依据 为推进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走深走实,强化学会对学风建设工作的责任意识,引导会员坚守学术诚信、遵守学术规范、维护学术尊严,促进学会自我规范、自我管理、自我净化,根据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《关于开展省级学会学风建设自查工作的通知》要求,结合本学会实际,制定本办法

第二条 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解剖学会全体会员,以及学会组织的学术交流、学术评议等活动,涵盖学会学风建设相关的各项工作。

第三条 基本原则 以推进学风建设规范化为目标,坚持实事求是、惩防并举,建立健全学风建设长效机制,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,助力解剖学领域学术研究健康发展。

第二章 学风建设组织与职责

第四条 组织架构 学会设立学风道德监督小组,作为学风建设工作的专门机构。该小组由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组成,设组长1名,负责统筹协调学风建设各项工作,包括制定和完善学风建设制度、监督会员学术行为、处理学术不端问题等。

第五条 职责分工

1. 学风道德监督小组:定期研究学风建设工作,组织开展学风建设自查,受理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理,向理事会汇报学风建设工作情况。

2. 学会秘书处:协助学风道德监督小组开展工作,负责学风建设的日常事务,如制度宣传、信息收集、活动组织等。

3. 全体会员:自觉遵守本办法规定,积极参与学风建设活动,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。

第六条 议事机制 将学风建设纳入学会党建工作领导小组、理事会、监事会的审议内容,每年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,审议学风建设工作报告,研究解决突出问题。

第三章 学术行为规范

第七条 学术研究规范

1. 会员在开展学术研究时,应坚守学术诚信,严禁剽窃、伪造、篡改研究数据或成果,确保研究成果的真实性和原创性。

2. 严格遵守科研伦理,涉及人体解剖、动物实验等研究的,必须符合科研伦理规定,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范。

3. 学术成果署名应体现实质性贡献,仅对研究有实质性贡献的人员进行署名,严禁不当署名、挂名等行为。

4. 发表成果时不得一稿多投、重复发表。

第八条 学术交流规范

1. 学会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应聚焦学术内容,避免议题重复、同质化,防止走过场、形式化。

2. 会员参与学术交流活动应实质性参与,严禁“跑龙套”、“挂虚名”、“混圈子”。

3. 会员在学术交流中所作的报告应与自身研究领域相关,严禁不合常理的跨领域报告;同一研究内容的报告不应多次重复使用同一材料,确需多次呈现的,须补充新的研究进展。

第九条 学术评议规范

1. 参与学术评议的会员应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,以学术质量为唯一评价标准,严禁“人情”评议、歧视性评议、“一言堂”评议等行为,不得因“帽子”、“头衔”影响评议结果。

2. 评议人需亲自审阅材料并提出实质性意见,严禁“挂名”评议;与评议对象存在利益冲突时,应主动申请回避。

3. 不得跨领域参与自身不熟悉的学术评议工作,确保评议意见的专业性和科学性。

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

第十条 举报受理 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会员存在学术不端行为,可向学风道德监督小组举报。举报需提供明确的事实依据,监督小组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,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,决定是否受理。

第十一条 调查处理

1. 学风道德监督小组接到举报后,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,决定是否受理。对受理的举报,组织专人进行调查核实,形成调查报告。

2. 调查组通过查阅材料、约谈相关人员等方式核实情况,形成调查报告,报监督小组审议后根据调查结果,依据本制度及相关规定,对学术不端行为提出处理意见,提交理事会审定。处理方式包括批评教育、通报批评、暂停会员资格、撤销会员资格等,处理结果向会员公示。

3. 被处理会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,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,向学风道德监督小组申请复核。 

第五章 自查与改进

第十二条 定期自查 学会每年对照《省级学会学风建设自查表》开展自查,重点检查学风组织机制、学术交流、学术评议等方面情况,如实填写自查结果及具体情况。

第十三条 持续改进 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,制定整改措施,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,定期向理事会汇报整改情况。每年总结学风建设工作,根据实际需求修订完善本办法及相关制度。

第六章 附则

第十四条 解释权 本办法由江苏省解剖学会理事会负责解释。

第十五条 生效日期 本办法自学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。

 

             江苏省解剖学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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